天极网11月8日消息(记者 方堃)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由于利用BT技术在网络上发布电影种子,而被香港特区法院以发布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被判3个月的监禁。随后,被告对控罪和判决提出上诉,并以5000港元获得保释。

  事件的起因是香港人陈某在其寓所,利用BT软件在网上发布了3部侵权电影与网友共享,后被人揭发。据了解,由于BT软件本身极具传播性,近年来在网上风靡一时,所引发的版权纠纷问题也不在少数,而陈则是全球第一个因为使用BT技术被起诉侵犯版权法的人。

  据《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此次判决的最大的争议就是:陈本人是否涉及“传播”非法复制品。该报道称,公诉方认为,陈利用高速且高效的BT软件传播了三部电影的数码文件,应对此承担责任,同时这些电影均为版权作品,对版权所有者构成了侵害。而被告方则辩称应对“传播”(distribution)一词予以认真考虑,传播是一种积极的行为,而陈只是把电影做成文件以供他人下载,并没有传播的意图,在整个下载过程中,主动的是下载者,陈在这个过程中是被动的。此外,由于陈的行为并无商业目的,因此他的做法的确从某种程度上违反了民事责任,但是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其实,通过网络下载电影、音乐等信息由来已久。况且,即使没有网络,依然有盗版等方式供用户选择。笔者以为,由于现有法律的局限,对于侵权的界限并不明确。尽管如香港海关、工商及电影界对此次判决表示欢迎。但并不会阻挡互联网上信息的共享和传播。

  如现在年轻人中流行的MP3播放器,本身就是靠网络来更换音乐,SONY公司于去年推出的PSP掌上系统本身也具备播放视频的功能,苹果公司的最新Pdo也可以下载和储存近2000首歌曲,同时还提供下载电视节目的功能。这些产品本身最大的卖点就是靠网络下载来接受数据,这种潮流绝非一个判决,一条禁令或者一个行业的倡议所能阻挡的。

  针对现在BT下载侵犯版权的行为,有运营商也开始表示将打算采用按流量进行收费的方式封杀BT。香港某分析师对此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了BT下载,是否还会有那么多的宽带用户?”该分析师认为,正是如BT、电驴等软件的流行才造成了宽带使用者数量的迅猛增长,如若封杀,势必会导致用户的减少。

  其实,针对网络时代的数据版权问题,笔者以为,完全可以让用户自由下载自己需要的数据,同时音乐、电影的发行商可向提供下载的网站收取一定的版权费用。这样网站可以通过提供下载数据的方式提高自己的访问量,而发行商也不会认为自己的版权受到损害。同时,对于提供数据分享的个人用户也可以采用类似方法解决纠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无可避免的会带来许多新出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我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的。在这个时候,如果仅仅只是去打压、封杀,只会将原本可以解决的问题引向无法解决的境地。对于问题,正确引导、正确解决,远重于一味封杀、一味打压。陈是第一个因BT发布问题而被指控的,但愿也将是最后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