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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裸聊获罪开全国先例

出处:新京报 作者:佚名 2008-04-04 02:1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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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裸聊获罪开全国先例,裸聊女因为观众不满其服务遭举报;法院判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据《法制日报》报道 因通过网络裸聊获利,浙江衢州女子方某成为全国首位因裸聊而获罪者。近日,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而直接导致方某被捕的则是她的一位观众,这名观众看了方某的表演后觉得服务“不到位”,不值,于是向警方举报了方某。

  表演分级半年获利两万四

  三十出头的方某,面容姣好,失业在家,一次她看到网络上真人演绎的激情视频后,便也买来摄像头效仿。据了解,方某开张后,观众反应之热烈远远超出了她的想象。方某为此订立了一套“规范”,不同级别的表演,不同的收费。

  据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

  多种意见交锋法院为难

  龙游县检察院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接手本案后,如何看待方某裸聊的性质,一开始有过多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四种意见认为一对一裸聊纯属个人行为,涉及的是社会风气问题,危害并不足以判刑,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

  而该案与之前进入司法程序的有组织裸聊案件还有所不同,是一对一裸聊的案件,通常认为,一对一裸聊更多涉及的是个人问题,并不足以判刑。但法院认为:“关键在于方某是以牟利为目的,并且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我国刑法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经过法官们反复商讨,决定给予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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