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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网民转贴一篇淫秽文章获刑半年

出处: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2008-02-23 12:1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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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自己的用户名增加知名度,郑某在自己经常上的八通网上转发了一篇淫秽文章,并吸引了3万多次的点击。近日,郑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本报讯 据《京华时报》报道,为了给自己的用户名增加知名度,郑某在自己经常上的八通网上转发了一篇淫秽文章,并吸引了3万多次的点击。近日,郑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郑某大学毕业后来京工作,在通州区一家颇有名气的不动产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去年5月,他以“vison”为名在通州区社区网站“八通网”注册成为会员。

  同年7月,郑某上网时偶然发现一篇淫秽文章。郑某自称,为了给“vison”的用户名在八通网增加知名度,从而在通州区多认识人,增加业务量,他将这篇文章复制、粘贴到了“八通网八通社区男人吧”。后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该文章属于淫秽文章范畴。另外,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八通网服务器进行鉴定,该文章点击次数达3万余次。

  庭审过程中,郑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误认为网贴“黄文”最多就是不文明行为,没想到会铸成如此大错。

  法官解读

  2万次点击已可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宣判后,郑某表示不上诉。

  此案主审法官钱龙告诉记者,根据《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定罪标准,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以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郑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点击量达到3万余次,属于情节严重。由于郑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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