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主要包括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退市标准是甄别退市公司的主要依据,它包括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 数量标准主要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经营能力、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持股市值、最小报价等方面作出规定,而非数量标准主要从公司治理机制、 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
如公司是被迫退市,各个市场的过程不尽相同,下面列了一些市场的退市过程:
在香港这种退市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年,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 Proposal);
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发出公告,声明公司已经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纽约证交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股东数量达不到标准;(2)股票交易量极度萎缩;(3)因资产处置、冻结等失去持续经营能力;(4)破产清算;(5)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欠佳;(6)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违反法律;(8)违反上市协议。
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02对退市程序作了以下规定: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
东京证交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规定与纽约证交所类似,在程序上则采用了逐步退出的办法。发现公司低于上市标准时,首先对其进行特别处理(类似于我国的ST制度),并要求其在限期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达到上市标准,则对其交易作进一步限制(类似于PT制度),如仍未改善,则将其摘牌。
如果是主动退市,只要完全回收所有股票就可以。如果还有其他相关人要持有其股权,也要让证监会或相等权利机构认可其关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