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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观:信誉体系需第三方支付厂商发挥作用

出处:比特网 作者:陈非 2008-03-20 15:1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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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公司总裁金志国日前在“两会”递交了一份提案,呼吁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管理法》。

  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公司总裁金志国日前在“两会”递交了一份提案,呼吁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管理法》。对此,支付宝总裁邵晓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表示,信用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网络支付领域尤其如此。

  易观分析:

  易观国际认为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将对网上零售乃至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除立法监管外,仍需第三方支付厂商充分发挥市场行为推动的作用。

  据易观国际研究发现,2007年C2C网上零售市场占据超过91%的网上零售市场交易份额,而基于淘宝、拍拍等C2C平台发展起来的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也在第三方支付市场占据了较高的交易额和用户份额。区别于环迅、快钱等其他服务商,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不仅提供基本的支付服务,还发挥了其信用中介和信用累积的作用。其中信用中介有助于在目前网上零售市场中信用评价体系缺失情况下,降低消费者购物风险,而信用累积则有助于建立网上零售市场个人与商家的信用记录,并一定程度上形成带有评价标准的信用体系。

  另一方面,信用卡在我国逐步普及,传统零售市场以及网上零售、机票酒店预订等领域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评价需求与日俱增。目前,各家银行以及网上零售市场上形成的信誉体系和记录还很不健全,难以满足现有需求。因此,一方面宏观上需要立法监管,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另一方面仍需市场化的运作,充分利用可记录的各项交易来完善个人与企业的信用记录,其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作用不可或缺,并充分发挥其交易风险评估的价值。

  针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易观建议: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信用评价体系,并且通过支付工具在网上零售市场的渗透来获得更多的用户和交易记录。

  2.阿里巴巴等B2B线上交易平台还未形成成熟的信用评估体系,需结合支付宝等第三方的支付工具或中介机构,并结合C2C平台中企业卖家的交易记录共同建立企业信用体系。

  3.对已形成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进行分析,制定适合中国市场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并以此数据库和系统为核心资源开发新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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