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体版   推荐信息: 阅读排行 | 滚动 | 微软SOA高峰会 | 中型企业创新社区 | 随心所欲发新闻
互联网

深圳南山区法院:盗QQ号犯了哪门子罪?

出处:大洋网 作者:王纳 2008-02-14 15:43 评论
字体大小: | |
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盗窃”并不构成“盗窃罪”,但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昨日,记者从深圳南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成立3个工作室专放“木马”盗QQ

  根据指控,2005年11月份开始,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给“挖掘鸡(机)”、“明(名)小子”、“大马”、“小马”、“木马”等软件程序,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式的“小马”、“大马”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再利用其上传的“小马”和“大马”等后门程序,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再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

  然后,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发放各工作室人员的工资。其间,常某等人最高领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工资。

  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被告于某,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然后,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

  法院判决

  QQ号码和Q币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根据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被告人金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因此,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相关文章
  • 本文关键字:
  • QQ(1708)
  • 新闻(112577)
  • 腾讯(1692)
  • 侵权(666)
  • 即时通讯(1140)
  • 频道最新更新
    点击排行
    推荐专题
    更多
    思科
  • 打开网络创新之门
  • 思科公司于北京嘉里中心饭店成功举办了主题为“创新网络,绿色引擎”的思科创新日暨思科新品发布会。
  • 论坛热贴
    更多
    博客精选
    更多
    视频推荐
    更多
  • 杜青松:对IT人员要求别具一格
  • 在对杜青松的采访中,他透露出目前在中粮包装有限公司信息化建设的工作中的一个难点——IT人力资源短缺。
  • TMG

    Copyright (C) 1999-2008 Chinabyt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天极网络

    渝ICP证B2-20030003号 商务联系、网站内容、合作建议:010-82657868

    版权声明 在线提交意见反馈 Powered by 天极内容管理平台CMS4i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网警备案 中国网站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