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下午,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假座北京友谊宾馆,召开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与行业发展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来自国家版权局、中搜公司,新浪网,SOHU公司,天网搜索,百度公司,微软公司,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百代音乐版权公司,太合麦田公司,微创公司,以及有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会议主持人,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指出,此次会议,旨在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增进社会各方面对于新的法规办法的理解,促进沟通。会议围绕今年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下简称《办法》),就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与行业发展进行研讨。
与会专家指出,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我们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保证权利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过度地保护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将伤害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网络作为信息时代的第四媒体,不仅涵盖了传统媒体的共性,并且正以其技术上的优势极大地丰富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经落后与新技术的发展,不仅因为其巨大的保护成本,更是因为网络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人们对信息的强烈需求。应当重新审视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和限制,并意识到网络对我们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不要给网络服务商以过大的生存压力。分析网络有关案件的纠纷应具有前瞻性,应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体现时代精神和特征,在合理考虑网络服务商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保护互连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同时,也应同时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力求找寻相互间的平衡点。
与会专家指出,mp3搜索原理、技术和软件与其它搜索的原理、技术和软件完全一致,并且都是由程序自动完成整个流程。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过程中,处于中立的沟通网络用户与搜索结果内容提供网站(页)之间的桥梁地位。尽可能地在搜索结果中展示所有客观存在的、与用户搜索指令相关的网页链接,是搜索引擎服务的一项本质特征,是广大网络用户希望通过搜索引擎服务最大范围获得信息自由的真实体现,也是合法、合理、不损害公众利益前提下设定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视角。接受网络用户的搜索指令后,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系统将自动地对搜索指令进行处理,以检测得到的链接速度为基础,按照搜索引擎通用技术规则,向网络用户提供以链接列表为表现形式的动态搜索结果。基于搜索结果,用户可以完成不同的操作。操作结果由用户的具体指令、所使用的计算机配置环境,以及被链接网站(页)的控制代码等因素共同动态决定,不受搜索引擎功能的任何影响。搜索引擎服务网站根据《互联网行政保护办法》发布了具有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的“权利声明”,为权利人维护权利提供了顺畅、有效和方便的途径。根据该“权利声明”,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向搜索引擎发送“权利通知”的方式,获得权利保护和救济。
从当前国内外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现状来看,中国的保护水平是比较严格的。版权立法水平已经与国际接轨。但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在版权服务体系方面不健全,缺乏有效的授权机制,缺乏明确的版权使用价格标准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在这一现状下,意味着中国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比国外同行更多的法律风险。因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包括互联网公司,以及通信公司,更加迫切需要一个规范的,可操作执行的秩序环境。
在会上,互联网公司技术人员讲解了有关搜索引擎在MP3频道提供音乐搜索技术服务方面的流程与规则,他指出,在此过程中,搜索引擎是不会参与下载服务的,在此方面,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澄清。